财务指标单季度利润单季度现金流量综合财务能力

指标

每股指标 财务指标 (2023-01-01~2023-09-30) 单季度增长 (2023-07-01~2023-09-30) 股本/估值
每股收益 -0.18元 主营收入 2.45亿元 每股收益同比增长率 -80.62% 市盈率 -0.58
每股净资产 -0.28元 利润总额 -1.37亿元 现金净流量同比增长率 363.05% 市净率 -1.32
每股经营现金流 -0.03元 净利润 -1.36亿元 主营收入同比增长率 69.64% 流通A股 7.60亿股
每股未分配利润 -5.11元 销售毛利率 24.54% 净利润同比增长率 -80.62% 限售A股 --
每股资本公积金 3.77元 主营收入同比增长率 24.60% 主营收入环比增长率 73.28% 总股本 7.60亿股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同比增长率 -26.55% 净利润环比增长率 -176.15% A股总市值 2.81亿元
指标\日期 2023-09-30 2023-06-30 2023-03-31 2022-12-31 2022-09-30 2022-06-30 2022-03-31
每股收益(元) -0.18 -0.11 -0.08 -0.64 -0.18 -0.13 -0.06
每股净资产(元) -0.28 -0.21 -0.27 -0.19 0.26 0.32 0.39
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0.03 -0.07 -0.06 0.07 0.09 0.10 0.04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5.11 -5.04 -5.10 -4.93 -4.57 -4.51 -4.44
每股公积金(元) 3.77 3.77 3.77 3.77 3.77 3.77 3.77
主营收入(元) 2.45亿 1.19亿 4659.13万 2.96亿 1.97亿 1.22亿 6058.95万
利润总额(元) -1.37亿 -8073.04万 -5959.30万 -4.82亿 -1.10亿 -7630.55万 -4641.23万
净利润(元) -1.36亿 -7979.76万 -5932.76万 -4.85亿 -1.08亿 -7642.51万 -4638.61万

大事提醒

最新消息

*ST华仪:2023年半年报经营评述 2023-08-31

    *ST华仪(600290)2023年半年报经营评述内容如下:

    【2023年半年报】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3 年上半年,在公司资金短缺、履约压力大等经营重压下,公司全体全员齐心协力,紧紧围绕年初经营目标,集中资源聚焦风电和输配电两大主业,全力保障企业持续、稳定经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1,921.49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6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7,979.76 万元。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1)输配电产业

    报告期内,公司重点巩固优势市场、挖掘新兴业绩增长点。主攻新能源配套、各盘厂业务、化工行业、热点行业以及国际进出口业务等行业市场和重点项目工程。大力发展山东、山西、浙江、河南、四川等优势区域市场,加强服务力度,提高市场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响应速度,提高品牌知名度与产品美誉度。为迎合市场趋势,聚焦成本,持续针对新能源开关柜、断路器等系列产品进行降本增效,提升产品竞争力。以行业客户为中心,自主研发和批量供应新能源系列延伸产品,以便满足客户各种个性化需求。持续加强进出口业务,同时在输配电产业的整体销售平台下,梳理共性和差异性,对不同产品的市场进行细分,建立了专业化产品销售渠道与机制,以有利于各产品的协调发展。报告期内,公司输配电产业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8,509.17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8.93%。

    2)风电产业

    报告期内,公司重点落实并逐步推进整站运维业务发展,自营风电场以及对外运维业务稳健发展,保障运营工作健康发展,强化运维、运营团队的一体化建设及优化管理架构;自营风电场发电收益达到公司预期,深挖项目发电潜力,不断提升发电效益;有序推进自营风电场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实现年度投建目标;持续推进新新机型、新产品、新计划的研发工作,就市面上主流风机机型(5.XMW、6.25MW、7.XMW 等)完成技术迭代升级,加快推进储能系列相关产品研发;持续加大风资源开发力度,全力保障 200MW 风资源待核准目标落地后。报告期内,公司风电产业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2,062.6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8.95%。

公告大事

*ST华仪:*ST华仪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01-13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4-00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1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3)。 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29 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3]43、44、45 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3 号) “当事人:张学民,男,1968 年 12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仪电气)副总经理、总经理,住址: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学 民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第 1 页 共 6 页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对不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 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 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34,725.64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812.5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99.05 万元。 华仪电气 2017 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 账准备,导致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 959.78 万元、3,729.13 万元、5.501.49 万元、4,600.77 万元和 6,258.11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 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仪电气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 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华仪电气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张学民,同时曾担任华仪风能总经理,知悉 并参与提前确认收入相关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 备。张学民在任职期间,在华仪电气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 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学民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申辩人事前不知悉且未参与诺木洪、 罗家山、渑池二期三个项目申请开票、提前确认收入事项。事后经了解,发现上 述项目系上市公司华仪电气领导直接授意指使华仪风能业务部门,上述项目开具 增值税发票申请未经申辩人签署,华仪风能财务人员受上市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 理,项目开票后直接确认了项目收入。第二,申辩人知悉后立即向上市公司领导 提示了风险,提出了整改要求,但作为职业经理人无法对抗上市公司领导的影响, 最终未能完成整改。综上,张学民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2017 年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发生时,张学民时任 华仪电气副总经理、华仪风能总经理,案涉违法行为与张学民的职务、具体职责 第 2 页 共 6 页 存在直接关系,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第二,张学民知悉提前确认收入相关事项, 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在任职期间仍在华仪电气相应 定期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张学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提出整改 要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第三,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综上,对张学民的陈 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学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4 号) “当事人:陈孟列,男,1984 年 1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仪电气)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孟列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对不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 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 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34,725.64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812.5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99.05 万元。 第 3 页 共 6 页 华仪电气 2017 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 账准备,导致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 959.78 万元、3,729.13 万元、5,501.49 万元、4,600.77 万元和 6,258.11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 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仪电气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 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华仪电气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孟列,知悉、授意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开具 发票提前确认收入,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陈孟列在 任职期间,在华仪电气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陈孟列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孟列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5 号) “当事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住所:浙江省乐清经 济开发区中心大道 228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 4 页 共 6 页 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华仪电气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对不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 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 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34,725.64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812.5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99.05 万元。 华仪电气 2017 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 账准备,导致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 959.78 万元、3,729.13 万元、5,501.49 万元、4,600.77 万元和 6,258.11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 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仪电气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 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 5 页 共 6 页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3 日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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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动揭秘

2023-12-21 其它异常波动 当日成交额:81.88万 当日涨跌幅:-4.65%
营业部名称 营业部买入金额 营业部卖出金额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东莞大道证券营业部 64.00万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28.16万 --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51万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93万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35万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 15.69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府路证券营业部 -- 19.82万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成都一环路北三段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 31.77万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科技二路证券营业部 -- 39.67万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凯旋北路证券营业部 -- 40.89万
交易量所占百分比